山亭区地震应急预案
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公安、消防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M≥5.0级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并造成较大范围内人员伤亡和一定经济损失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市抗震减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4.0≤M<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人员少量伤亡或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M<4.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引发一定范围的群众恐慌时,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救援,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区人大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区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区人防办、区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公路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旅服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食药局、区商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粮食局、区供销社、区文广新局、区地震局、区信访局、区民族宗教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区科协、区煤炭局、区金融办、区应急办、区城市管理局、山亭广播影视台、区气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枣庄供电公司山亭供电部、区消防大队、区外侨办、汉诺联合集团、华邦集团、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财险公司、区寿险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时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队伍。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灾情、震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协调跨区、跨镇街抗震救灾工作和临时应急事项。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地震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山亭供电部、区电信公司、区消防大队及灾区镇街负责同志。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4)负责接待省、市政府慰问团和省、市地震现场工作团,负责组织派出区慰问团。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所在灾区镇街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6)处理区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
2.3.1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地震局及灾区镇街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人防办、区对台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公路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国土分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公司、山亭供电部及灾区镇街分管负责人。
2.3.2 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减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1)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救灾进入应急期。
(3)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4)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5)分批组织并派遣抢险救灾先遣队、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
(6)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8)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9)建议区政府组织派出慰问团,拟定和发布慰问信(电)。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保持区地震局与市地震监测中心和省地震台网中心、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的网络畅通,及时收集全区宏观、微观观测网络及邻区各种前兆信息;区地震局加强与省、市地震局的联络;根据震情形势的发展,随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可由区地震局提出,区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3)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3.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组织市、区(市)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3.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组织市、区(市)地震部门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3.3.3 Ⅲ级预警防御行动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有重点地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由区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5 预警状态结束。区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并及时上报区政府与市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区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局提请上级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表2。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Ⅰ (4.5≤M<5.0) | Ⅱ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Ⅱ (4.0≤M<4.5) | Ⅲ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Ⅲ (M<4.0)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震级) | ||
人员伤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重 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较 大 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10人以上 | 0.5万人以下 0.1万人以上 | 0.3万间以下 0.05万间以上 | 5.0≤M<6.0级 |
一般地震灾害Ⅰ | 10人以下 (死亡3人以下) | 0.1万人以下 0.03万人以上 | 0.05万间以下 0.01万间以上 | 4.5≤M<5.0级 |
一般地震灾害Ⅱ | 有伤无亡 | 0.03万人以下 | 0.01万间以下 | 4.0≤M<4.5级 |
一般地震灾害Ⅲ | 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M<4.0级 |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省内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省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响应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Ⅰ;Ⅲ级响应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Ⅱ;Ⅳ级响应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Ⅲ。
5.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在我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M≥3.0级地震,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并由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上报省地震台网中心,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确定,由区地震局形成《震情》报区政府及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5.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我区或周边地区发生M≥3.0级地震时,区地震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同时抄送区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震后2小时内书面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后要根据灾情,做好续报。
5.2.3 镇街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镇街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地震、民政部门,发生重大地震灾情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可越级报告。
教育、民政、住建、交运、水利、卫生、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区政府、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及市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
发现地震死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胞,有关镇街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外侨办或区对台办,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外侨办、对台办按照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5.2.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地震部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发布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及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并实施组织后续公告。
5.3.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领导本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政府的应急行动是: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5.3.2 Ⅱ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Ⅰ,启动Ⅱ级响应。Ⅱ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区政府领导本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直接指挥本区的地震应急活动。
区政府的应急行动是: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和省、市政府的指令,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市政府、省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通报驻军。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区内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等。
5.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Ⅱ,应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区政府的应急行动是: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通报当地驻军。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区地震应急工作,迅速组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区非灾区对灾区的援助等。
5.3.4 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Ⅲ,应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政府的应急行动是: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地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根据灾情,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必要时申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支援。
5.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接待救援队,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区内驻军、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区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救援人员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区人防、民政、住建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8 次生灾害防御。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区经信、住建、水利、环保、煤炭、国土、供电等部门单位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区地震局要在省地震局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联合市地震局加强对地震现场的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增设流动台站,在震后24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判定的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做出临震预报,并负责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5.10 社会力量动员。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镇街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及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区地震局各抽调1-2人,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5.12 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山亭周讯、区地震局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5.13 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1)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已完成;(2)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应急期结束,灾区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1 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社会救助。区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群众的互助互救,妥善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6.3 保险。区寿险公司等驻山亭保险企业尽快查勘灾情,做好投保受灾单位和居民的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7.1 通信保障。区电信、联通等单位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障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保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7.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地震局会同区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全区各部门、各大企业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7.2.2 应急队伍保障
表3: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搜救队伍 |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镇街地震灾害救援队、当地驻军。 | 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区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 市、区地震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 市内及邻市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 省地震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 行业应急救援队。 | 邻区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市、区各级医疗机构,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邻市地区和军队医疗队、邻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区公安分局、区公路局、区汽运公司尽快恢复公路、桥梁等设施,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通畅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预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7.2.4 电力保障
山亭供电部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抢修后供电的程序。
7.2.5 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修复
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城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7.2.6 医疗卫生保障
区红十字会、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区食药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并向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7.2.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公安维护社会治安。
7.2.8 物资保障
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局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2.9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7.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对社区居民进行避震和防震的紧急动员与组织实施,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并组织涉及地震应急的社会单位参与,包括应急救援,减轻震灾和防止次生灾害与环境污染的紧急处置;按照迅速便利的原则,组织调动灾区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请求邻区的支援;必要时,依法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者占用场地。
7.2.11 紧急避难场所的保障
区住建、规划和市政部门要结合新城区建设,利用城市空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2.12 呼吁和接受外援
区民政局、区外侨办、区地震局等部门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区红十字会向省、市和对口部门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外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7.2.13 涉外事务
区旅服局、区外侨办、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区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处于灾区的外资企业或境外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安置;应邀来区工作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境外在区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区水利局、区煤炭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国土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红十字会、宣传、教育、科技、地震、文广新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5 监督检查。根据《枣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要求,由区地震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1 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组织地震部门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4)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传。
8.1.2 区地震局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有感地震,区地震局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国家、省、市地震局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并利用台站资料迅速确定地震参数。
(2)区地震局组织人员搜集有关情况,并现场了解有感范围和社会影响,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省市地震局,同时向市地震局报送有关调查报告。
(3)区地震局编发《震情》报区委、区政府,并报送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请市地震局组织震情会商,研究判断震情发展趋势,并将会商结果报请省地震局值班室后,报区委、区政府。
(5)迅速安排地震监测网点加强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上报。
(6)根据震情发展,经区政府批准后,适时转入地震临震应急期或解除有感地震后的应急状态。
8.2 矿震速报与处置。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台网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并立即上报省台网中心,形成《矿震速报》报省政府和省安监局。
8.3 平息地震谣言。当区内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地震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市地震局。由省地震局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本区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区政府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8.4 特殊时期戒备。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地震局根据省、市地震局的指令,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根据省、市地震局确定的口径,做好对外宣传,并将应急戒备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8.5 应对邻区震灾。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